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医师是否有行业资质的考核,主要为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概述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医师是否有行业资质的考核,主要为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新办
政策依据
1、《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3、《医师法》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受理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办理: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
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
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
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
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
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4、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5、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授权委托书
说明:以上材料应加盖公章,本项目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书
《厦门市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次性告知单》、《补办件通知单》、《退回件通知单》、《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2.决定
办理人:首席代表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经决定同意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不予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
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办理依据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条件
就职于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后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的,可以办理。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申请表》
2、备案情形佐证材料
3、授权委托书
说明:申报对象为个体的需携带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核对,对象为法人的由我局自行内部验证;以上材料(除原件外)应逐页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本项目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次性告知单》、《补办件通知单》、《退回件通知单》、《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2.决定
办理人:首席代表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经决定同意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不予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您可点此查看医师执业注册备案办事指南
现场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办理依据
1、《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受理条件
(一)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和主要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可以办理
(二)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
(三)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身份证
4、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文件
6、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些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7、授权委托书
说明:以上材料应加盖公章,本项目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次性告知单》、《补办件通知单》、《退回件通知单》、《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2.决定
办理人:首席代表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经决定同意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不予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您可点此查看医师执业注册备案办事指南
现场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办理依据
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条件
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申报材料
1.《医师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授权委托书
3.注销情形佐证材料
说明:需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核对;以上材料应逐页公章,本项目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次性告知单》、《补办件通知单》、《退回件通知单》、《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2.决定
办理人:首席代表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经决定同意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不予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您可点此查看医师执业注册注销办事指南
现场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20号社会民生综合窗口(卫健类)
交通指引: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位于诚毅大街1号之1,目前途经行政中心的公交线路有十二条,市民可乘坐下列公交:900路(后溪公交场站—园博苑公交场站),902路(东安公交场站—厦门医学院北门),906路(西滨公交场站—集美北海湾),907路(厦门北站—集美人才市场),948路(杏南公交场站—会展中心公交场站),890路(厦门北站—海沧街道),915路(软件园三期站—水上运动中心),911路(软件园三期站—深青公交场站),94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软件园三期站),957路(第一码头站—厦门北站),910路(后溪公交场站—西滨公交场站),919路(集美新城公交场站—集美学村2),至“杏林湾营运中心站”或“市民广场站” 或“集美市民公园站”下车,下车后按交通标识行走即可到达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
常见问题
医师个人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进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并办理各项业务。
超过2年必须重新培训。
医师个人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进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并办理各项业务。
医师停止执业备案未满2年需继续执业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的要求办理重新注册;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自动注销执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