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04 11:02 阅读人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已经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当月本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第三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人员,可参照本市相关规定同时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