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0 15:08 阅读人数: 字号

  一、执法事项:卫生计生行政强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强制措施条件范围

  (一)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二)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三)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强制检疫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

  (六)对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七)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四、实施主体: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五、办理流程:见集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六、办理规定及时限

  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八、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办公地点、时间及投诉监督电话

  (一)地点: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4层  

  (二)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下午办公时间:15:00~18:00)  

  (三)投诉监督电话:0592-6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