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辖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区2019年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目前正在开展的进一步深化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排查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已排查出的重大房屋安全隐患风险;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我区危房整治任务;2022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完善房屋安全整治长效机制法制,全面提升房屋安全治理效能。
二、排查整治重点
坚持全面摸排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在2019年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查缺补漏,重点排(复)查以下11类房屋。具体如下:
1.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租住的房屋,以及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定点医院,以及已开复工工人集中居住场所;
2.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房屋;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
4.擅自改变工业、仓储等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房屋;
5.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组牟利的自建房;
6.未经合法审批的各类违法建筑和未按规范建设的房屋(包括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房屋[含厂房]);
7.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地下室影响房屋主体和相邻建筑物安全的房屋和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
8.民办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民生设施;
9.星级以下酒店、民宿;
10.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的房屋;
11.群众举报的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场所。
对2019年专项行动中已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百日攻坚重点,及时落实整治工作。
三、排(复)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依托公安部门“一标三实”、资源规划部门“天地图”和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房屋系统”),采取“业主自查、镇(街)排(复)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区领导小组督导”的方式,对全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一楼一档”、“一楼不漏”。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镇(街),指导督促相关(事业)单位开展排查整治,特别是学校、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厂房、酒店、影剧院、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坚持区、镇街联动协调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实行“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对联动协调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协调。
(三)严格落实排查规程
1. 拉网式排(复)查
各镇(街)承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在2019年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推进拉网式排(复)查工作,及时更新房屋安全状况,完成信息汇总统计和录入建档工作。
2.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所辖企业(单位)对其所有房屋进行自查排查。
各企业(单位)按规范填报《自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整理填报《排(复)查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3.房屋安全鉴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对排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4.实地复核
各镇(街)应组织专业力量,对已开展鉴定、加固补强或拆除的房屋,逐一进行现场复核考评,严格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市、区领导小组按一定比例组织实地抽查。
5.信息录入
各镇(街)负责的排(复)查范围内的房屋信息(含变更信息)和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分类整治信息,由村(居)委员会负责“房屋系统”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企业(单位)或园区企业排(复)查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录入“房屋系统”。
四、危险房屋处置要求
(一)明确各整治主体责任
实施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持有人、使用人)承担主体责任,属地党委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二)落实“一房一策”
对新发现的危险房屋,以及2019年已排(复)查发现的但没有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有效措施的危险房屋,要逐栋梳理并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责任到人(单位),做到“一房一策”、“一栋不漏”。
(三)多渠道实施整治改造
1.结合城乡规划,将危房集中区纳入旧城旧村成片改造。
2.对已纳入今年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推动提前安置。
3.对危及公共安全但未纳入成片改造规划的危房,应及时拆除危房并妥善安置人员,对地块实施收储或改造。
4.对通过维修、加固可消除安全隐患的,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工作加以解决。
5.对危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困难群众,由属地政府综合施策、兜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优先予以解决。
(四)综合施策推动隐患治理
1.对排(复)查鉴定为危房的,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房屋所有人(持有人、使用人)限期落实整改。
2.对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房屋所有人(持有人、使用人)以及相关房屋责任人,可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执行。由公安、市场监管、商务、文旅体育、卫健、城管执法、消防、市政、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综合施策,配合属地区镇街,采取责令停止营业、依法收回证照、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倒逼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危房治理责任,腾空房屋、转移人员,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措施,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3.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排查整治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违法违规问题查处
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加强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主要为:
1.资源规划、城管执法部门依职能负责违法占地建设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私自改变使用功能等问题的监管查处。
2.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职能负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问题的监管查处。
3.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能负责非法占用宅基地、承包地新建房屋等问题的监管查处。
4.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的监管查处。
5.消防、建设、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能负责消防安全方面的监管。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未按规范进行工商登记等问题的监管查处。
(六)加快推进农村5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
加快推进农村5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按照整治要求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时间安排
(一)百日攻坚。
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2020年3月20日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边动员、边部署、边整治。
2.全面排(复)查(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坚持属地管理,实行“业主自查、镇(街)排(复)查、各行业复核、区领导小组督导”,由村(居)统一组织业主自查,确保逐一摸底排查,逐一梳理问题,做到应查尽查,不落一户、不落一栋。
3.整治清理(2020年5月31日前)。对排(复)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逐一形成问题清单,逐一确定处置意见,重大隐患先查先治,实施清单管理、对账销号。该鉴定的,立即鉴定;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彻底整治消除隐患。对2019年已完成清人封房的,要逐一进行排(复)查,防止人员回流居住。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按“一房一策”的原则,明确具体处置措施。
4.复核考评(2020年6月30日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技术力量,由各镇(街)对已开展安全鉴定及实施加固补强或拆除的房屋,逐一现场复核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对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限期整治,确保整治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二)巩固提升(2020年7月至2022年年底)。
深入分析房屋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配合
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排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有关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资金,将排查整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公安、资源规划、建设、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助提供排查房屋相关资料。
4.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技术力量。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负责提供房屋安全排查的技术指导。
5.文教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高校施工、勘察、设计等专业师生,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6.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
7.政法部门负责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协助推进有关案件查处。
8.宣传、网信部门负责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相关舆情。
9.信访部门负责排查整治信访事项受理及协调。
10.督查效能部门负责房屋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效能督查。
(二)强化督导检查
房屋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行包片督导制,其中区建设与交通局对接灌口镇,区城市管理局对接后溪镇,区农业农村局对接集美街道,区市场监管局对接侨英街道,集美公安分局对接杏林街道,区应急局对接杏滨街道。包片单位要组织力量,加大专项督查检查工作,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进度缓慢的镇(街)要重点督查,确保按进度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各级督查效能部门全程跟进排查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法、渎职失职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严肃问责查处。
(三)营造正向舆论氛围
重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加强政策宣导,科普安全常识,坚持典型示范,加大案件宣传力度,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充分发动群众,共同参与整治,主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