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㈠编制目的
加强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建立快速响应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房屋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各种险情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㈡编制依据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厦门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厦府办〔2019〕121号)、各相关单位三定方案职能配置等。
㈢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发生倒塌或因承重结构受损变形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突发房屋安全事件的处置。
㈣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即时处置。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突发险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属地管理、协同应对。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行房屋所在地镇街负责制。
3.依法依规、科学应对。房屋安全应急抢险以有效控制险情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抢险救援职责范围,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㈠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
1.组织机构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建设与交通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各镇街镇长(主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健局、集美公安分局、集美消防大队、各镇街、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海集分中心、水务集团集美、杏林营业所、华润燃气公司的分管领导组成。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区建设与交通局,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人为办公室成员。
2.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全区重大房屋安全应急抢险的指挥和组织工作。具体为:制定抢险实施方案;下达抢险指令和任务;统筹抢险设备、器材及物资的调度使用;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实施抢险工作;向上级报告房屋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等。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日常事务协调机构,在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的领导下,代表指挥部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负责传达指挥部决定和指令,收集、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房屋灾情险情和抢险工作进展情况。起草有关抢险文件,发布房屋安全相关信息资料。负责牵头开展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
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对房屋安全险情进行舆情监看、研判和处置;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区建设与交通局:作为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安全相关信息资料;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协调指导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完善区危房抢险值班中心建设;负责组织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引发的周边房屋险情及安全隐患的抢险救援工作等。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应急抢险体系建设;负责调配管理救灾物资,参与协调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参与房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协调提供房屋安全应急抢险相关信息资源;协调配合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调拨,确保应急抢险经费及时到位,对抢险救援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5)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由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引发的周边房屋险情及安全隐患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现场树木、市政道路市政设施的抢险工作。
(6)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拆除抢险现场的违法建设。
(7)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8)集美公安分局:负责抢险现场警戒和周边交通管制,维护抢险现场治安和秩序,疏导周边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9)集美消防大队:负责控制抢险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救援工作,参与搜救被困人员及其他救援工作。
(10)各镇街:成立相关的指挥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负责现场抢险指挥,对突发险情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按规定逐级报告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牵头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及险情善后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11)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海集分中心: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力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
(12)水务集团集美、杏林营业所:负责抢险现场给水管网抢修及用水保障。
(13)华润燃气公司:负责抢险现场燃气阻断和设施抢修。
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应急抢险组织构架及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应急抢险组织架构和应急抢险预案应报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房屋突发险情的紧急程度和严重性,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响应:房屋倒塌或发生其他危险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级响应:房屋局部倒塌或险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级响应:房屋出现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应急响应
㈠下达指令
区危房抢险值班中心接到房屋险情报告后,立即通知属地镇街、区应急抢险队伍派人组织现场勘察,初步研判应急响应级别并报告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报告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区两办值班室。
一级响应:由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下达区级抢险指令,同时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情况,适时发出市级抢险指令。
二级响应: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下达抢险指令,并报告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
三级响应:由区危房抢险值班中心向镇街下达抢险指令,并报告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及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
㈡应急抢险
各成员单位接到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发出的抢险指令后,必须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一级响应:组织开展人员救治,疏散出险房屋及周边受影响的居民;紧急组织排险,有效控制险情发展;拉设警戒线,进行围挡,疏导周边交通。视险情严重程度,报经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同意后申请调派武警部队参与救援。
二级响应:疏散出险房屋居民,组织应急排险,拉设警戒线,进行必要的围档。
三级响应:组织应急排险,拉设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
㈢处置报告
一级响应:由所在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二级响应: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向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报告,并同步抄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
三级响应:险情发生地的区危房抢险值班中心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步抄报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要求
㈠房屋险情发生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并服从救援单位的指挥和安排。
㈡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㈢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全力投入救援和险情处置工作。
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紧急情况下,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临时征用社会物资,事后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㈤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对险情发生地及周边房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疾病防控措施,保障受影响群众及救援人员的安全。救援人员应根据险情特点与抢险现场实际,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组织和投入相应的抢险器具和材料。
㈥各镇街根据需要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群众,为他们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必需的生活用品,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
六、善后处置
㈠善后处置工作由房屋所在镇街负责牵头组织。
㈡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回收器材装备,及时将器材、装备等整理入库,认真做好费用核销,及时收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
㈢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帮助居民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㈣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出险房屋进行治理,并指定镇街专人跟踪和检查督促治理工作。
七、总结评估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和文件等资料。对一、二级响应级别险情的产生原因、应急处置后的房屋安全状况及应急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评估。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后续处理意见和要求,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八、保障措施
㈠建立接警处警和抢险救援联络体系
利用市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和市公共安全平台优势,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区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与各镇街及相关单位实行联网,建立全区房屋安全预警预报系统和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通讯联络网。同时,充分利用110报警、区危房抢险值班中心专线电话等渠道联动接警处警,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信息和渠道通畅。
㈡应急抢险队伍
区、镇街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队伍,具体实施辖区内房屋的应急抢险任务。
当发生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险情专业抢险队伍无法承担全部抢险任务时,由险情发生地的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提出申请,报经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同意后,按程序申请调派武警及其他抢险队伍参与救援。
㈢保障应急抢险资金和物资供应
区、镇街财政应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抢险资金及时拨付。各单位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抢险物资储备定期检查和定期更新制度,确保应急响应启动后物资及交通工具能及时到位、发挥作用。
㈣完善技术支持
依托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专家库,为出险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等提供技术支持。区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要注意加强人员日常培训,适时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房屋安全险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普及率,提高广大群众应对房屋险情的防护和自救能力。
㈤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谎报险情给抢险工作造成困扰的,除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外,将有关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九、附则
㈠预案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规章或所涉及的机构职责发生变化或预案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时,由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组织修订并上报批准后更新。
㈡预案解释。本预案由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㈢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