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八十三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凭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四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未申请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中发现并通报给公安户政部门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第八十五条 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 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六条 公民已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未注销内地户口,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八十七条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提交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1.已取得外国国籍、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定居或者自行取得港澳台地区身份的本市户籍人员注销户口,由当事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具有本市户籍的福利院收养儿童,被外国人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注销国内户口,由福利院工作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七、申报材料:
(一)加入外国国籍:
1.外国护照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函;
2.申请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
1.《涉外收养登记证》;
2.《涉外送养通知书》;
3.申请书;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申领的免提供)。
(三)前往台湾地区定居:
1.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2.申请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前往港澳定居:
1.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函;
2.申请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当事人、监护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