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八十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佐证死亡的材料(《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后,由义务申报人在1个月内向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七、申报材料:
(一)境外死亡:
1.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2.申请书;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境内正常死亡: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申请书;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
2.申请书;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境内非正常死亡:
1.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2.申请书;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
1.提交佐证死亡的材料 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
2.《声明》、申请书;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申报义务人向注销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注销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