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六条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五申请条件: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公民,在刑满释放、假释或者监外执行后,应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六申请材料: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申请书;
4.证明材料已遗失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
5.证明材料已遗失的提交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6.证明材料已遗失的提交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十办理地址: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马銮湾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路298号户籍室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6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马銮湾派出所:0592-621511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