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日期:2021-05-0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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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4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分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无房证明改为无房承诺。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由收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本市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在本市落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七、申报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4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4.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须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分的《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书》;

5.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声明。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已取得《收养登记证》的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或被收养人已落户本市的,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材料原件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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