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
三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 周一至周六: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章]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五申请条件:
本市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在本市以外已落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弃婴未落户除外)。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拟迁入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窗口办理。
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收养子女落户事项”模块中的对应事项进行材料提交。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现场核验原件,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十办理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东路20-1号8楼公安厅三号、四号、六号、七号窗口
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安岭二路106号二楼22号窗口至27号窗口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二层17、18号窗口
厦门市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一号楼8号、9号窗口
厦门市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厦门市新店镇新莲路266号户籍室2号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厦门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5302922
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5383551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6195250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6050756
厦门市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7558218
厦门市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0592-762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