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收养子女落户事项
日期:2020-04-0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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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

  三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  周一至周六: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章]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五申请条件:

  本市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在本市以外已落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弃婴未落户除外)。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拟迁入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窗口办理。

  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收养子女落户事项”模块中的对应事项进行材料提交。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现场核验原件,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十办理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东路20-1号8楼公安厅三号、四号、六号、七号窗口

  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安岭二路106号二楼22号窗口至27号窗口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二层17、18号窗口

  厦门市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一号楼8号、9号窗口

  厦门市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厦门市新店镇新莲路266号户籍室2号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厦门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5302922

  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5383551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6195250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6050756

  厦门市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7558218

  厦门市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0592-762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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