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投资入户(一般企业员工或股东落户)事项
日期:2024-06-2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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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章]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2]6号)

三、其他规定 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在落户办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十六条 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拍照(复印)留存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材料。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四、实施部门:

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五、主办处室:

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人口管理科

六、申请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规定,“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一)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达到我市投资落户条件的企业。

(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三)办理企业骨干落户的需向市人社局申请《社保审核信息》,公安机关接收到市人社局推送的《社保审核信息》后,持材料到公安窗口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七、申报材料:

(一)股东落户

1.《投资入户申请表》;

2.企业年度纳税凭证(企业自主打印),办理投资者落户的需提供成为企业投资者后下任一完整自然年度企业纳税凭证;

3.企业及股东基本信息;

4.企业办理投资落户承诺书;

5.《居民身份证》;

6.股东落户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需提供);

7.随迁人员与申请人的关系资料;

8.《居民户口簿》 

9.股东落户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10.承诺书(申请迁入人员承诺)。

(二)企业骨干落户

1.《投资入户申请表》;

2.企业年度纳税凭证(企业自主打印),办理投资者落户的需提供成为企业投资者后下任一完整自然年度企业纳税凭证;

3.企业及股东基本信息;

4.企业办理投资落户承诺书;

5.《居民身份证》;

6.《居民户口簿》

7.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承诺书(申请迁入人员承诺)。

 

八、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当事人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公安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通办范围:全国。

通办范围说明:申请人就近向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窗口申请办理户政业务,公安机关在受理地与户籍地之间流转交换材料,实现申请在受理地即可办理全类户籍业务。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凭证。

网上办理说明: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应到大厅现场不超过1次。

 

(三)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0592-6195250

 

十一、投诉电话:

0592-12345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地点: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12627

28号窗口

 

十三、交通指引:

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路线一:乘坐900、902、906、907、910、947、948、957、890等公交线路至“集美市民广场站”,按交通标识行走可达。路线二:乘坐949等公交线路至“集美市民公园站”,按交通标识行走可达。路线三:乘坐898等公交线路至“杏林湾营运中心站”,按交通标识行走可达。

 

十四、常见问题

 

1.厦门市人社局推送的《社保审核信息》是在哪里申请的?

通过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投资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社会保险审核》事项办理。详情请拨打市人社咨询电话:0592-12333

 

2.如何实现一趟不用跑?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业务后,调用电子证照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验。因系统客观原因造成调取不到电子证照的,窗口民警应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双向快递邮寄材料原件至公安机关核验。

 

3. 关系资料是哪些材料?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件,《离婚证》和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DNA亲子司法鉴定书。

 

4. 我公司的纳税额可以办理4个户口,但我目前不需要办理那么多,可否先办2人,其余指标下次再办?

不行,必须一次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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