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三十一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集美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六、申请条件: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
七、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资料。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当事人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公安窗口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92-5383551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