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二十八条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安置地随迁落户。由部队军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向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迁落户:
(一)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二)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三)随迁家属有关婚姻、户籍、子女等方面证明材料。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集美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六、申请条件: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驻厦部队军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军户口迁移。
七、申报材料:
(一)驻闽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书;
4.随军文件;
5.军人工作证;
6.结婚证。
(二)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安置地随迁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书;
4.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5.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6.结婚证。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公安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凭证。
(三)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92-5383551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