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章]《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集美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六、申请条件: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七、申报材料:
(一)经厦门市人社局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户口尚未注销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
1.《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2.市人社局留学中心通过网上推送的《落户人事信息》(窗口民警打印存档);
3.中国护照;
4.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
6.子女出生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7.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8.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二)经厦门市人社局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
1.《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2.市人社局留学中心通过网上推送的《落户人事信息》(窗口民警打印存档);
3.中国护照;
4.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请各窗口注意户籍注销的原因。
5.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结婚证》;
7.子女出生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8.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9.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当事人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公安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凭证。
(三)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或原户口已注销的,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92-5383551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