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承诺上报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四十四条 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不予办理。更正民族成分,不受年龄限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9〕41号)取消提交)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无房证明改为无房承诺。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1、年龄未满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本市公民,由当事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2、民族成分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本市公民,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分,当事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七、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3.申请书;
4.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1、公民民族变更申报,由当事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逐级报市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派出所给予办理。10个工作日办结。2、公民民族错报、误登更正申报,由当事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逐级报市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派出所给予办理。10个工作日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