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承诺上报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四十条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的,以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户口簿册“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员还俗的,将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项目内登记的世俗姓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提交承诺书,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二)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无房证明改为无房承诺。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周岁子女名字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申报材料:
(一)、已满18周岁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二)、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健在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4、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三)、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4、子女未满10周岁,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场办理;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
5、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四)、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4、子女未满10周岁,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场办理;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
5、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由当事人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所领导核准后办理,3个工作日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