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承诺上报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无房证明改为无房承诺。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可以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未满18周岁时父母再婚而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或者属非婚生,因未满18周岁时父或母另组家庭而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5、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或者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需要变更姓氏的
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申报材料:
(一)因血缘关系: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关系证明(通过核查系统能体现家庭关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由窗口民警打印核查结果页面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注明查询出处及打印时间;系统无法体现关系的,提供其他关系证明);
4.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二)因收养关系: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4.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涉外婚姻关系资料;
4.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四)因父母再婚: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
4.《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5.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五)非婚生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
4.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3.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八)法院判决明确的其他情形: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4.公民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的,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1、未满6周岁,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所领导核准后办理,3个工作日办结。2、满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6个工作日办结。3、18周岁以上,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6个工作日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