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 (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属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凭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新户主《居民身份证》确认登记新户主;未提供上述材料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龄从大至小的其他户内成员的顺序暂定新户主。属第(四)项情形的,凭房屋权属证明登记新户主,一般以房屋权属份额最大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有争议时,以户内成员协商一致确定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可以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龄从大至小的其他户内成员的顺序暂定新户主。属第(四)项情形的,一般以房屋权属份额最大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有争议时,户内成员经协商一致确定新户主。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七、申报材料:
(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或迁出:
1.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二)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料。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
1.房屋权属证明;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1.由新户主向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2.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