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籍贯变更更正: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四)除变更为中国台湾籍情形外,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的。
第七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五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可以由当事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2、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3、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4、除变更为中国台湾籍情形外,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的。
六申请材料:
(一)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的相关资料。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通报形成新的婚姻关系: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结婚证;
4.体现中国台湾籍的相关资料。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入籍前国家相关资料。
(四)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收养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办理。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十办理地址: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马銮湾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路298号户籍室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6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马銮湾派出所:0592-621511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