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承诺上报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条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需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提交下列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闽侨〔2019〕2号)修改);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四)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五)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六)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1、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厦落户,需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向拟定居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2、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向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3、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非华侨身份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厦落户的,不予受理。
七、申报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申请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4.当事人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5.拟落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资料,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提交佐证关系材料;
6.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7.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无需提交材料《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和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8.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提交书面说明;
9.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提交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
10.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本人声明。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当事人向拟居地派出所申请,经户籍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派出所予以办理,6个工作日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定居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