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日期:2021-05-0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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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承诺上报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

第六十一条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一)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二)《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三)《采血入库流程单》;(四)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五)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六)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公民捡拾未成年人并抚养超过1个月后才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 公民按照第一款规定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六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一)《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二)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三)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四)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五)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一)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包含调查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调查情况等内容);(二)询问笔录(申报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三)《采血入库流程单》;(四)排除刑事犯罪嫌疑证明材料(公安内部核实);(五)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六)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规定仍无法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户口待定考察的有关规定落实调查工作后予以登记户口。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1.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

七、申报材料:

(一)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无户人员户口登记: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

4.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申请函

 

(二)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

1.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佐证信息材料

 

(三)户口待定考察人员落户:

1.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佐证信息料。

 

(四)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申报户口登记:

1.《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2.抚养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书;

4.佐证信息材料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当事人或抚养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经户籍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6个工作日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料原件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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