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
发布时间:2021-11-02 18:29 阅读人数: 字号

  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承诺上报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四十一条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闽侨〔2-19〕2号,修定为:不具备华侨身份的,直接出具《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有效期6个月)。)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件; (六)国外出生证件; (七)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分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无房证明改为无房承诺。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拟在我市落户的,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需对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做出认证。)

  七、申报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2.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件;

  5.国外出生证件;

  6.申请书;

  7.《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8.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9.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须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分的《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书》;

  10.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11.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

  12.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13.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无需提交《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和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14.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15.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提供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6.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提供监护关系声明。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由监护人或户主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6个工作日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