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章]《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
(三)军人退役的;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的婚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申请书;
5.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网上办: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治安户政业务办理-国内出生落户模块拍照上传资料申报。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十办理地址: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马銮湾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路298号户籍室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1-3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6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1-4号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马銮湾派出所:0592-621511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