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厦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工作目标
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区级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单位参照《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网站、厦门法网和政务公开栏公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四、公开目录和事项标准
依据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9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8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7项。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对公开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单位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五、职责分工
(一)信息采集归集。根据标准目录事项公开内容所明确的要素,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政务信息采集、分类、归集,形成标准化政务信息。
责任单位:各区司法局,普法治理处、促进法治处、法律服务处、律师处、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公开载体建设。结合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特点,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纸质媒体等方式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和载体,优化门户网站、厦门法网、新媒体平台功能、栏目设置,将部门网站和“两微一端”打造成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的主阵地。
责任单位:局网信办,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监督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站抽查、业务指导等方式开展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检查指导,切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落地。
责任单位:局政务公开办,各区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要落实标准。各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规定,按照“五公开”工作要求,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三)要规范公开。各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制定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当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可参照附件),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并动态更新,严格执行。各相关单位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在制定、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内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四)要强化指导。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厦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所列公开内容、要素强化对各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各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本级政务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下级基层单位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强化落实跟踪,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厦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