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日期:2020-07-2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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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财预〔2020〕27号

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0〕67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各级财政预决算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厦财预〔2018〕4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财办发〔2019〕7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财预〔2020〕17号)精神,现将《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预决算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财政预决算公开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各预算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二、严格要求,全面公开

  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事项)、部门决算(含政府采购事项)。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

  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要根据标准目录,结合《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厦财预〔2018〕41号)等文件规定,加强预决算公开信息收集、整理、分类,全面予以公开,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预决算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情况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二)预决算公开的时间。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集中公开时间由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统一确定。

  (三)预决算公开的方式。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公开预决算。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在区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  

  (四)涉密事项管理要求。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财政部门审查政府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预算部门审查部门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对经预算部门按保密审查机制确定的涉密内容,可按规定不予公开并由预算部门负责。  

  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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