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健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我省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1-2年内,使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
二、落实标准目录制定实施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的《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卫健委梳理编制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可在省卫健委官网信息公开栏目下载)。与“国家版”《标准目录》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对公开事项第0101-0102项进行说明。根据《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闽卫人〔2015〕133号),我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已进行整合,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能由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和编制划转到妇幼保健院。事实上已经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认定。根据国家《标准指引》要求,不减少公开事项第0101-0102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仅在公开依据中作出说明,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可不对此项内容进行公开。
(二)修改第1101-1114项的公开依据内容。在公开事项第1101-1114项的公开依据中,增加“《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作为依据。
《标准目录》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标准目录》还将随着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进行动态补充、逐步完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提出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省卫健委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
各地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
附件: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