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赋予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 宗教 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3-10-08 15:28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赋予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 宗教 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主体 职责权限 实施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渠道 投诉方式 备 注
1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巡查、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投诉电话(6367088)、12345平台  
2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巡查、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投诉电话(6367088)、12345平台  
3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执法巡查、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投诉电话(6367088)、12345平台  
4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巡查、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投诉电话(6367088)、12345平台  
5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冠以教派名称,使用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名称;

  (二)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

  (三)宗教教职人员兼任主要教职,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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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教公民在本人住所进行宗教生活,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三)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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