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2-09-01 10:21 阅读人数:

 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集文发办〔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影视产业发展,支持我区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美区影视产业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纳税归属地均在集美区的影视企业,以及在集美区拍摄的剧组。包括:(一)影视拍摄企业;(二)影视制作企业;(三)影视发行企业;(四)电影放映企业;(五)影视道具、器材服务企业;(六)演员经纪企业;(七)影视培训企业;(八)影视剧本创作企业:(九)影视基地运营管理服务企业;(十)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十一)其他影视企业。

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

括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含电影、

电视剧、纪录片、影视动漫、综艺节目、互联网影视作品等)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集美区

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影视产业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园区。

本规定所称剧组包含:电影、电视剧、网络大电影、网络连

续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连续剧、综艺节目等剧组。

 

第二章 扶持项目及措施

第四条扶持影视企业发展

1.贷款贴息扶持。对影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投资我区影视项

目的,对其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60%,同一项目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贴息补贴的,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2.优秀企业奖励。纳统的影视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纳统的影视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大于20%(含)的,给予企业营业收入增量的5%奖励。每家优秀企业当年纳统和营收增量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鼓励影视企业实体落地

3.实体办公租金补助。对影视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实体经营办

公场所的,按实际发票租金额的(不含税)70%享受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助,可享受补助的租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且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改变用途,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鼓励影视产业配套设施发展

4.影视配套服务空间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我区运营影视服

装、化妆、道具(含置景)配套的展示或服务空间的,按其实际运营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0元每平方米运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5.摄影棚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集美区拥有的摄影棚总面积

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每半年有2个(含)以上影

视剧组租用拍摄的,按影棚实际运营建筑面积,给予该影视企业每月10元每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以上影视配套服务空间和摄影棚已享受区级财政租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厦府【2019】240号)第十一条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申请。

 

第七条鼓励高科技影视企业落地

6.鼓励高科技影视企业落地。支持影视企业在我区投资利用

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LED数字摄影棚等前沿技术提升影视软硬件设备的项目,且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需在政策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我区影视企业为其他影视企业提供电影预览、虚拟制片、

后期特效制作、影视知识产权在线保护等服务,按其提供技术服务交易金额(不含税)的5%给予运营奖励,同一项目运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享受奖励不超过100万,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第十三条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申请。

 

第八条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发展

7.重点影视产业园区奖励。对我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8. 招商引资平台奖励。对于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引进市域外或新设立的影视企业年度总营收超过3亿元的影视产业园区,以及引进市域外或新设立影视企业不少于30家,企业年度总营收超过2亿元的影视招商平台企业,给予园区或平台运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入驻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1万元:年度营收首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2万元。所引进的每家企业只能计1次奖励,招商引资平台奖励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奖励与厦府【2018】91号文件第八条影视产业园区运营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影视剧本版权运营奖励

9. 影视剧本版权运营奖励。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按剧本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版权所有企业奖励,单笔交易奖励不超过30万,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支持开展影视文化产业活动

10. 举办影视文化活动补助。鼓励影视企业及我区影视行业协会在集美区开展影视文化活动(如影视交流活动、明星见面会、首映式等),经区文发办审批,由我区影视企业承办的,按照活动实际产生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物料制作等费用(不含税)的50%给予活动举办补助,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

 

第十一条剧组集美拍摄补助

11.剧组集美拍摄补助。鼓励影视剧组在集美取景、摄制,对反映集美特色、宣传集美文化、提升集美形象,经向区文发办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报备的剧组,摄制期间在集美区发生的住宿、交通费用,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优秀作品奖励

12.奖励获奖优秀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区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获得经批准的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 15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5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奖励的,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13.支持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由我区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并拍摄制作的网络电影、网络连续剧,在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芒果TV、搜狐视频、PPTV聚力、哔哩哔哩等平台首轮播出,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我区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奖励的,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第十三条加强两岸影视产业合作交流

14.鼓励台胞台商到我区从事影视服务。台商台胞在我区设立(独资或控股)的影视配套服务企业,并通过我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该补助与第八条招商引资平台奖励不重复享受。

15鼓励我区影视企业聘用台籍影视人才。对我区影视企业聘请台湾影视人才任企业高管的,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且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医社保的,经区文发办认定后,按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企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对重点影视企业及重大项目实施“一企一策”“一

事一议”原则对重点企业以及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高层次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奖励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经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区文发办审核兑现。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厦门市或集美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享受本办法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含申报剧组拍

摄补助及举办影视文化活动补助的企业),应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含)以上,对经营不满10年迁出我区的,应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不得骗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委宣传部部门预算,由区委宣传部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对本办法提到的“企业营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由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