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重点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2-08 11:03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重点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已经第124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重点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通过担保的增信和杠杆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厦门市市级三高企业扶持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厦科联〔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归属地均属集美区(含注册于集美区在自贸区的虚拟地址)且由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重点企业。

  第三条 对纳入厦门市“三高”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15%予以补贴。

  第四条 对经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获得厦门市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50%予以补贴。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15%予以补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美区重点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借款合同;

  (3)担保合同;

  (4)银行贷款到账凭证;

  (6)支付贷款利息凭证;

  (7)市级贴息凭证(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应在贷款结清或者获得市级贴息后3个月内,向区担保公司提出贴息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类型,如果企业同时符合,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且每年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的企业,区财政局将采取终止扶持、追回资金等措施,且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区级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区担保公司仍在保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