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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和社保缴交地在同一区的9分怎样认定?
2018-04-03 09:11
 答: 按照积分细则,“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 集美 区,并在 集美 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 (12个月) 积1分 ,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 ,本项满分9分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该月有在厦门登记居住并且居住地均在集美区,不能有其他区的居住记录。

  (2)该月的社保为按时缴交的且社保缴费单位的注册地在集美区。

  同时满足上述2个条件的月份,积分系统才计算该月的得分,具体数据以报名系统提取到的公安和人社部门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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