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3〕130号
各区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