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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11-14 16:09 阅读人数:

厦医保〔2023〕109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2〕4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3号)要求,支持药学服务发展,促进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可负担,在我市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学服务收费的内涵

  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相关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药学服务收费项目

  (一)新增“药学门诊”项目。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在门诊固定场所为患者提供单独直接的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并书写记录。

  (二)新增“院内会诊(药师)”项目。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根据临床科室或医务部门的邀请,出于诊疗需要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进行优化和药学监护,并在病历中体现记录。

  (三)修订“住院诊查费”“多学科综合门诊”项目说明。新增“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多学科综合门诊(含临床药学)”子项目,对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住院巡诊查房、多学科综合门诊,实行“加收”政策。

  (四)修订“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药物敏感试验(特殊药物)”项目内涵。

  (五)“药学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含临床药学)”“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项目限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

  (六)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其他药学服务按规定收取。

  上述项目调整详见附件。

  三、医保支付

  新增的“药学门诊”“院内会诊(药师)”“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修订后的“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项目等药学服务类项目医保属性不变。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是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的实践探索,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试行医院要坚持以临床需求和合理用药为导向,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研究制定药学服务临床路径,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的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传统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对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加强监测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学服务院内政策培训,引导临床药师提供规范、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对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药学服务收费。

  (四)做好系统维护。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院内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试行一年,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调整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