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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3-08-25 15:46 阅读人数:

厦医保〔2023〕93号

 

各区教育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教育部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的要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23〕32号),现就进一步优化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全日制学校于每年10月25日前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上传所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学生花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花名册”)。在校生花名册有效期一年,每年上传更新。

  二、税务部门根据高等院校(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上传的在校生花名册,在电子税务局生成参保登记清册,高等院校审核无误后,确认办理参保登记。

  三、税务部门根据其他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上传的在校生花名册,对未在我市村(居)委会登记参保的学生,在电子税务局生成参保登记清册,学校审核无误后,确认办理参保登记。

  四、税务部门根据各类学校上传的在校生花名册,对于已在学校参保但未在在校生花名册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生成停保登记清册,学校审核无误后,确认办理停保登记。

  五、各类学校因特殊原因需对个别学生进行特殊事项参保的,可按原有的途径办理参保登记。

  六、在校学生已缴纳本市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途办理停保手续且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障的,可继续享受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再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当年停止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的,其本市居民医保待遇自动恢复至当年12月31日。

  七、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政策宣讲。学校负责本校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及时上传在校生花名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学生按时缴费。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在校生花名册,将予以通报;税务部门如未采集到参保信息,将停止学生下一年度参保登记。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普通学校在校生花名册信息表(模板)

  2.高等院校在校生花名册信息表(模板)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