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3〕79号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要求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