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3〕42号
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DIP支付方式改革国家示范点工作,创新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现将《厦门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协商谈判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协商谈判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DIP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公开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的谈判协商机制,促进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良性互动,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就DIP核心要素标准制定、完善过程中的协商谈判工作。
第三条 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授权,负责DIP协商谈判工作的具体实施,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充分磋商,达成改革共识。
第四条 协商谈判内容
(一)病种目录:包括病种分组合理性、病种分值合理性、病种权重合理性、优化分组结构等;
(二)机构等级系数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指标的增减、修正及调整标准的设定、完善等;
(三)质量评价体系:包括DIP质量评价指标的设定、调整等;
(四)其他:医保经办部门评估需论证的争议问题。
第五条 协商谈判流程
(一)启动准备。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做好协商谈判前调查摸底、资料收集、意见征集等工作。
(二)确定主题。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评估前期意见征集情况,确定谈判协商主题、内容。
(三)选定代表。根据协商谈判内容、要求由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第三方机构推荐相关专家,经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确定名单。
(四)召开会议。组织开展讨论,参会代表独立发表建议意见,并形成最终意见。对谈判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明显不符合政策导向或临床实际、存在较大问题的,及时组织启动第二轮协商谈判。
(五)结果处理。协商谈判结果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医保经办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台帐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专家要求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有一定权威性。
(三)熟悉掌握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具有良好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专家应持客观、公正态度开展谈判协商工作,不得泄露因谈判协商所知悉或持有的资料,不得以谈判协商专家名义参加医保经办部门以外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