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3〕13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精神,从严从实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3〕9号,以下简称省9号文)要求,规范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
按照“产出导向”的原则,规范整合“种植体植入术(单颗)”等27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相关价格详见附件1;整合停用“牙种植体植入术(项目编码330609001)”等19项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停用的价格项目作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要素、内含事项,综合体现在相关口腔种植项目中,不再单独作为收费项目。
二、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
(一)口腔种植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根据省9号文要求,确定我市三级公立医院单颗常规种植调控目标为4400元,预留弹性空间后(调控系数n为95),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费用三级医院实际不超过4180元、二级医院不超过398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超过3780元。符合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调控目标可放宽10%(4598元),首批允许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
(二)口腔种植价格全流程调控内涵。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和药品费用的总和,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
(三)分类调控理顺项目的比价关系。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重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突出降价力度;全牙弓修复种植、颅颌面种植、复杂植骨等项目在体现降价的基础上,与常规种植牙手术价格适当拉开差距;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其他缺牙修复方式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三、口腔种植价格全流程调控工作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对开展口腔种植牙服务但拒不参加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或报量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按同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民营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自主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流程调控,按照不超过我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种植牙集采报量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的民营医疗机构将定期在我局官网等进行公示,为患者就医提供引导。
(三)符合放宽调控目标的医疗机构,要先行在网上公开符合要求的种植信息,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初验,省医疗保障部门复验合格后,公布医疗机构名单。
(四)市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强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以及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价格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异常名单,定期公开并采取监管措施。
(五)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6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2.厦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后停用项目
3.厦门市首批允许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