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2〕123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福建省关于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规定,现对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予以规范:
一、厦门市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属性按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先行自付比例参照省本级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含诊查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按照本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际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的,以实际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际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以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费。
三、普通床位费按本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床位费-A类3人间为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费。其它类病房(包括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急诊观察床位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