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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14 08:16 阅读人数: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做好我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以下简称省评估细则)“实行区域规划资源配置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细化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所涉及的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细化了符合统筹区规划部分的综合评估项目指标,明确由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制定相应具体评估指标,同时对评估相同得分情况下的择优方法作出规定。

  (一)细化符合统筹区规划部分的综合评估规则。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结合我市实际,将“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项目细分为布局合理、经营稳定、服务便民、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5项,并授权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细化具体评估指标及计分规则。

  (二)明确相同得分下的择优规则。考虑到实际执行,为规范做好定点评估工作,明确当评估对象数量超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数量限制时,在同组内各机构综合评估总得分相同情况下,依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

  1.医疗机构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总运营时间长者优、执业医师数量多者优(计算第一注册地)、中高级职称医师占比高者优。

  2.零售药店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总运营时间长者优、连锁经营优、执业药师数量多者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