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待遇的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21医保年度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14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10元调整为7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400元。此次调整幅度与《通知》要求新增标准一致。另外,我市调整后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仍比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80元)高出16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为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及简化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自2021医保年度起,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三档报销比例进行合并统一,即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保费用不再分档,统一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73%、80%、90%(见下表)。
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调整前后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