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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清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06 10:33 阅读人数:

政策原文》》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4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近日,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工作原则

  明确医保、税务、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重复参保清理工作,加强协作,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参保事实及参保人意愿,保障参保人合法合理权益。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欺诈骗保行为的,依法处理。

  二、清理对象

  同一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认定为重复参保,包括重复参保职工医保、重复参加居民医保和跨制度重复参保。同一参保人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同时参加按年缴费的居民医保和按月缴费的职工医保未满一年的,不作为当年重复参保的清理对象。

  如:小陈同时参加了福州和厦门的职工医保,那么他就属于重复参保清理的对象。待业在家的小王2020年6月份参加了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同年9月,小王参加工作并且开始缴纳职工医保, 到现在还不满一年,所以小王就不属于清理对象。

  三、处理原则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在第二点“主要任务”的第四项明确提出“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并对重复参保的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通知》按照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的参保类型及参保状态,将三大类重复参保情形进一步细分为六小类,在上述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各类重复参保具体的处理方式。

  (一)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

  根据医保发〔2020〕33号文第二点“主要任务”的第四项“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通知》将重复参加职工医保进一步分为三小类。

  1.在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确定就业地,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确定参保地。参保人在本市和异地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确认参保人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属于在职职工的,经用人单位确认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由参保人本人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用人单位确认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异地的,应及时终止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属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参保人本人确认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退休参保人确定享受待遇地。参保人依法在本市和异地同时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由参保人确认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确认保留本市医保退休待遇的,由参保人本人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异地医保退休待遇;参保人确认保留异地医保退休待遇的,终止其在本市的医保退休待遇。

  3.终止已在异地退休的参保人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在本市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同时又在异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终止其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根据医保发〔2020〕33号文第二点“主要任务”的第四项“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通知》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同时又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参保人确认常住地后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并在规定时限内终止非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保留学籍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跨制度重复参保

  根据医保发〔2020〕33号文第二点“主要任务”的第四项“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通知》将跨制度重复参保进一步分为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和职工医保退休两种类型。

  1.参保人在异地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同时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终止其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人在异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同时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终止其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退费处理办法

  1.参保人在本市居民医保缴费后,若相应待遇享受期还

  未开始,重复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以在终止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例如:参保人小李2021年6月初在本市交了下一医保年度的居民医保保费,6月在泉州找到工作,单位为其缴交了职工医保,由于2021医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还未开始,所以小李可以申请退回保费。

  2.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在职职工可通过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个人账户资金合并。

  3.享受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本市职工医保退保手续,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一次性退还。例如,参保人在南平和厦门均有参加职工医保,已经开始享受南平的医保退休待遇,在厦门申请退保,则其在厦门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以一次性退还。

  五、清理程序

  1.通知。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重复参保的,应通知用人单位、参保人。

  2.用人单位、参保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在本市参保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不再继续参保;符合在本市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3.逾期责任。用人单位或参保人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本市处理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将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予以停保;属于异地处理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知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医保经办机构

  1. 比对筛查数据。负责与上级医保部门负责比对筛查重复参保存量数据。

  2. 移交重复参保名单。及时将未选择本市参保、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移交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二)税务部门

  1.停保处理。负责终止医保经办机构移交的未选择本市参保、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完善数据库规则。提供本市参保缴费数据,完善参保数据库规则,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数据比对,从源头防范新增重复参保人员及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

  (三)用人单位及参保人

  1.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应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为参保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2.违法责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