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突出体现,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为大力支持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市医保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协议管理范围。明确签约主体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对于实体医疗机构尚未纳入医保定点的,允许其可在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二、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基础信息数据库、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医保移动支付、依托医保电子凭证实名认证、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信息、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三、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执行。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诊察费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四、医保服务人员管理。首先,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师和药师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互联网+”医疗服务资质,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实名申报。其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严格落实医师实名接诊要求,电子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并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实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
五、药品配送服务。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配送药品质量,并落实全流程监管要求,实时上传配送物流信息。推进药品追溯码扫码销售,鼓励取配药过程的实名认证。同时明确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线上线下统一管理。一方面,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其“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补充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医保医师被中止或取消医保服务的,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医保支付也同时中止或取消。另一方面,医保经办机构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与管理,实行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的总额预算、费用结算、考核评价及价格政策和医保规定。
七、信息实时传输。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接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确保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并按要求实时传输“互联网+”医疗服务全过程相关数据。
八、加强医保监管。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实时监管,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理。医保部门依法查处各种利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违法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