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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制定了统一的基层门诊就医优惠政策,《细则》是否也执行?
时间:2024-01-10 10:16
阅读人数:
答:是的。《细则》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原来“参保人在我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500元统筹基金报销政策”规范为: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不再受限于500元的限额。规范后,与全省政策保持一致,减轻了参保人特别是慢病、多发病、常见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