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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DIP系数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15:20 阅读人数:

厦医保中心〔2024〕40号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DIP系数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DIP等级系数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收治疾病难度系数、患者年龄分布等差异,DIP等级系数由基础等级系数和动态调整系数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等级系数(L0)

  机构级别

  基础等级系数

  备注

  三级医疗机构

  0.93

 

  二级医疗机构

  0.72

  除产科外机构

  0.70

  产科专科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0.55

  不加成动态调整系数

  (二)动态调整系数

  1.病种难度系数(L1)

  根据各医疗机构当年度核心(综合)病种病例组合指数(CMI),计算机构CMI(Lbz)与同级别乙等机构CMI均值()的正向偏离值加成确定。每高出5%,系数加成0.01,三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13,二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06。计算公式如下:

  当Lbz≥,L1=× 0.01;

  当Lbz<,L1=0。

  2.年龄调整系数(L2)

  (1)根据医疗机构当年度6周岁及以下儿童参保患者住院人次占比(Lnl1)与同级别机构的均值()比较加成确定。每高出10%,系数加成0.01,三级封顶加成0.06,二级机构封顶加成0.03。计算公式如下:

  当Lnl1≥,L2a=

  当Lnl1<,L2a=0。

  (2)根据医疗机构当年度70周岁及以上参保患者住院人次占比(Lnl2)与同级别机构的均值()比较加成确定。高出同级别机构的均值()的,系数加成0.01;每高出20%,系数加成0.01,三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03,二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01。计算公式如下:

  当Lnl2≥,L2b=

  当Lnl2<,L2b=0。

  (3)L2=L2a+L2b;

  计算时,符合年龄特征辅助目录的病例不纳入统计。

  3.中医治疗系数(L3)

  (1)根据医疗机构当年度住院中医治疗费用占比(Lzy1)与同级别机构的均值()比较加成确定。每高出3%,系数加成0.01,三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05,二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03。计算公式如下:

  当Lzy1≥,L3a= × 0.01;

  当Lzy1<,L3a=0。

  (2)根据医疗机构当年度住院中医病种入组率(Lzy2)与该机构上年度入组率(Lzy3)比较加成确定。每提升1%,系数加成0.01,三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03,二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01;三年内新开展住院的机构不加成该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当Lzy2≥Lzy3,L3b=× 0.01;

  当Lzy2<Lzy3,L3b=0。

  (3)L3=L3a+L3b。

  4.床日病种系数(L4)

  康复专科、精神专科以及其他床日病种病例数占比大于50%的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加成0.03,二级医疗机构加成0.02。符合床日系数加成条件的机构,不再加成病种难度系数(L1)、年龄调整系数(L2)、中医治疗系数(L3)。

  5.重点专科系数(L5)

  医疗机构获评国家卫生部门评定的重点专科医疗机构每个科室加成0.002,获评省卫生部门评定的重点专科医疗机构每个科室加成0.001,同一科室不重复计算,最高封顶0.015。

  (三)年底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R1)

  1.二三级医疗机构等级系数(R1)=L0+L1+L2+L3+L5;

  2.符合床日病种系数(L4)加成的机构等级系数(R1)=L0+L4+L5;

  3.三级医疗机构动态调整系数封顶加成0.15,二级医疗机构封顶加成0.08。

  二、质量评价系数(R3)

  (一)住院结算清单上传率指标:原结算清单七天上传率指标修改为住院结算清单十四天(自然日)上传率指标。

  (二)结算清单质量评价指标(N):新增结算清单质量评价指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清单质控审核通过率确定。

  当通过率≥99.5%时,N=1;当通过率<99.5%时,通过率每降低1%,N调降0.01,最多调降至0.95。

  结算清单质控审核通过率=审核无异常的结算清单数量÷结算清单上传数量×100%  

  三、各医疗机构年度DIP分值(Fn)计算

  (一)医疗机构年度DIP分值(Fn)=(医疗机构核心和综合病种分值+医疗机构基层病种分值+医疗机构其他病种分值)×R3;

  (二)医疗机构核心和综合病种分值(Fa)=(∑核心和综合病种分值-审核扣除分值)×R1;

  (三)医疗机构基层病种分值(Fb)=(∑基层病种分值-审核扣除分值)×一级基础等级系数;

  (四)医疗机构其他病种分值(Fc)=∑床日病种分值+∑特例单议分值+∑药品分值+∑日间病种分值-审核扣除分值。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度起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