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中心〔2024〕26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要求,推进国家、省“三电子两支付”应用和我市“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提升参保群众就医体验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优化我市“三电子两支付”应用工作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三电子两支付”应用与每月预拨付挂钩
自2024年1月起,将“三电子两支付”的核心指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码结算率及按规定需开通医保移动支付应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移动支付结算率(以下简称“两率”),与医保基金月预拨付金额挂钩。每月根据“两率”执行情况,对各机构预拨付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对执行较好的医药机构在原基准拨付比例(A)基础上,梯度向上调高其当月医保基金预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7%;对执行不到位的医药机构对当月预拨付比例进行梯度向下降低,未拨付金额于年度结算时统一清算,具体执行如下表1。
表1:月预拨付比例动态调整表
预拨付标准 |
医药机构月度医保码结算率(M)动态调整 |
医疗机构月移动支付结算率(N)动态调整 |
|||
医疗机构月度医保码结算率(M1) |
零售药店月度医保码结算率(M2) |
月预拨付调整比例(Y) |
月移动支付结算率(N) |
月预拨付调整比例(Z) |
|
1 |
M1<30% |
M2<50% |
Y=A-3% |
N<20% |
Z=Y-1.5% |
2 |
30%≤M1<40% |
50%≤M2<60% |
Y=A-2% |
20%≤N<25% |
Z=Y-1% |
3 |
40%≤M1<50% |
60%≤M2<70% |
Y=A-1% |
25%≤N<30% |
Z=Y-0.5% |
4 |
50%≤M1<60% |
70%≤M2<80% |
Y=A |
30%≤N<35% |
Z=Y |
5 |
60%≤M1<70% |
80%≤M2<90% |
Y=A+0.5% |
35%≤N<40% |
Z=Y+0.5% |
6 |
M1≥70% |
M2≥90% |
Y=A+1% |
N≥40% |
Z=Y+1% |
备注:当Z≥97%时,Z=97%。
二、实行“两率”环比浮动情况考核奖惩
每月根据“两率”环比浮动情况,对各机构预拨付比例在前款调整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奖惩,对“两率”环比增长的,分别予以上调预拨付比例,上调后最高预拨付比例不超过97%;对“两率”环比下降的,分别予以下调预拨付比例,具体如下:
(一)环比增幅每≥5%,预划拨比例上调0.5%;增幅不足5%的不予计算,预划拨比例上调不高于1.5%。
(二)环比降幅每≥3%,预划拨比例下调0.5%,;降幅不足3%的不予计算,预划拨比例下调不高于1.5%。
三、将“三电子两支付”应用与年度考核挂钩
根据年度工作进度,适时将“三电子两支付”应用的“两率”执行情况同步纳入医保年度考核、公立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和公立医院绩效、院长目标责任考核进行考核评价。
四、坚持服务导向,强化文明引导
各定点医药机构在推进“三电子两支付”应用工作中,务必坚持服务便民导向,文明合理引导。如采用简单粗暴工作方式,无故拒绝或强制使用医保码、医保移动支付而引发投诉造成社会舆情的,经查实,当年度医保考核视为不合格,年度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