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8-16 10:39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问题,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和政策兜底的保障功能作用,落实民生保障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厦门市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施行,规范管理。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厦门市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我区社会“绿洲计划”,健全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和《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民规(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民至上,应救尽救;

  (二)快速响应,救急兜底;

  (三)精准公正,公开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的;

  (二)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的;

  (三)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期间的;

  (四)对于确实发生困难又不愿前往救助站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流浪乞讨地进行临时救助

  (必要时可先行救助,后办理手续)。

  (五)非户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原则上按居住证发证地进行救助,如遇特殊情况,由救助对象现居住所在地先行予以救助。

  (六)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市常住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 知》(厦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认定,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第三档(以本市 低保月标准为基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且不 存在《保障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 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 第(三)项(故意隐瞒家庭入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及第(四)项第2目(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以及拥有非普通住宅的)规定的不予以认定情形的;

  (三)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四)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残疾人低偿享受社会 福利中心的集中托养服务时,年收入不足支付养老机构费用的 部分,由本人或监护人向镇(街)申请临时救助,镇(街)予以兜底保障。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核确认

  第六条 申请人按照《保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申请。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健全主动发现网络,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七条 镇(街)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实际困难能通过本市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解决的,镇(街)应当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社会救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

  (三)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核查授权书(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或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按照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镇(街)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区民政部门。

  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 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 核实、张榜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办理。镇(街)应当自受理 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并将申请人申 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镇(街)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于救 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认定并予救助;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并反馈。

  第四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精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防护用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一般分为一事一救(因病除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 申请救助,救助标准在30000元(含)以下的由镇(街)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时报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备案,30000元以上报经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持续时间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给予1至3个月的救 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持续时间长的,按家 庭人口(个人)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不超过6个月救 助时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对因罕见病、大病等 特殊情况住院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严重 困难的,视情医疗费个人自付2万元以下按10%比例给予救助; 2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按20%比例给予救助;从医疗费个 人自付部分5万元以上开始,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以 内、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在38平方米以内或家庭唯一住房面积 在125平方米以内以及唯一 自建房人均50平方米(含)以内 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不同比例给以救助,具体为:5万 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按40%给予救助;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 30%予以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非本区 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分段比例标准减半执行,一个自然年度 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 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不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 范围,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其中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分全护理、非全护理两档,每天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3%、7%确定。

  (三)对遭遇火灾等突发灾害造成其家庭唯一居住房损 毁严重经相关部门救助或保险理赔的,生活仍然困难的,用于租房的必要支出部分可以进行临时救助。

  (四)对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报销,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上述各类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需 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1个自然 年度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第五章临时救助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的工作方针,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制。镇(街)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 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规程,明确分办转办后续处理结果。公开社 会救助电话和监督电话,畅通社会救助渠道。整合人力资源,

  加强社会救助人员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稳定性,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提升管理与服务质量。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制度 的组织实施与业务指导,区财政局、卫健局、教育局、人社局、 建设与交通局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民政部门委托,按分级 制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或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后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逐户建立临时救助审批材料登记制度,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发放台账、发放花名册档案,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利用。要加快推进临时救助信息化,工作网络化管理,全面提升保障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资金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按现行分担机制,由各镇(街)承担。

  各镇(街)要将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按季汇总上报区民政局,每年1月份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网向社会公布各单位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34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 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维护,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救助对象违规处罚按照《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集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集美区相关救助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