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2024年)
时间:2024-08-16 09:58 阅读人数:

  一、办理事项: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办理对象为自然人。

  二、办理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授权委托录入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且核对结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乡低保1120元/人·月

  2.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高龄补贴:100 元/人·月

  3.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收入:2240元

  家庭财产:80640元/人

  四、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由申请低保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并填写《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一份。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2.居民户口簿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3.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4.收养证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5. 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有劳动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农村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收取原件一份,由工作单位出具;

  6. 残疾证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7. 疾病诊断证明,收取原件一份,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8. 学生在学证明,收取原件一份,由在读学校出具;

  9. 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原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10.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书(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11.房产证明或房屋产权证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12.房屋租赁协议或拆迁协议或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13.有关裁决、判决、协议的材料(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五、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确认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六、办理时间、地点: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冬令)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夏令)

  2.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各镇街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

  七、联系方式:

  集美街道:6100255

  侨英街道:6258841

  杏林街道:6288750

  杏滨街道:6282127

  灌口镇:6367021

  后溪镇:6264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