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办理,办理对象为自然人。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无劳动能力;
2. 无生活来源;
3. 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4.授权委托录入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且核对结果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
三、救助供养标准:
四、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由申请特困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并填写《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一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家庭收入和财产的书面声明原件一份,申请人提供;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4.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5.收养证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6.残疾证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7.疾病诊断证明,收取原件一份,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8.学生在学证明,收取原件一份,由在读学校出具;
9.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原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10.家庭成员、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就业收入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收取原件一份,由工作单位出具;
11.房产证明或房屋产权证原件(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12.房屋租赁协议或拆迁协议或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13.有关裁决、判决、协议的材料(本人提供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五、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确认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六、办理时间、地点: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冬令)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夏令)
2.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各镇街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
七、联系方式:
集美街道:6102310
侨英街道:6150296
杏林街道:6288750
杏滨街道:6282127
灌口镇:6367021
后溪镇:6264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