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被中止抚恤优待对象,因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可申请恢复抚恤优待待遇。
二、办理材料
①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恢复抚恤优待待遇)并说明犯罪时间、罪名及获刑、释放(含恢复政治权利)情况。
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受理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出具为其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申请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④监狱部门的《释放证明书》(假释的还须附公安部门的《假释期满证明书》)、公安部门恢复政治权利证明。
⑤原抚恤优待证件或原始材料。
⑥法院刑事判决书(含减刑判决书)。
⑦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4张。
三、办理流程
①抚恤优待对象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经核实确系刑满释放,同意申报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的,可向其户口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③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和司法部门释放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④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⑤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签署意见,逐级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
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批准的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优待,并做好申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