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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时间:2023-09-14 17:42 阅读人数: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保障体系建设,健全经济状况核对和申请机制。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认定保障及管理,并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开展审核认定工作。教育、财政、人社、卫健、应急、医保、住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居(村)委会应当协助街(镇)做好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和动态管理等日常服务工作。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区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三)《厦门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9〕67号):各区可探索将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等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由街道下放至社区,审批权限由区民政部门下放到街道。

  (来源:厦门12345便民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