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按本市规定享受待遇;在省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